根据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》(公通字〔2020〕9号)、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》(公通字〔2021〕7号)、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(二)》(公通字〔2024〕6号),统一更新编辑汇总成一览表,仅供参考。
1.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(公通字〔2020〕9号)
2.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(公通字〔2021〕7号)
3.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(二)(公通字〔2024〕6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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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1.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、情报案(第111条) 14.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(第120条之四)15.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、标志案(第120条之五)16.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(第120条之六)21.非法持有国家绝密、机密文件、资料、物品案(第282条第2款)25.拒绝提供间谍犯罪、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(第311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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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帮助恐怖活动案(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,第120条之一第1款)5.欺诈发行证券案(第160条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8条)8.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案(第162条之一)12.对外国公职人员、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(第164条第2款)15.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公司、企业资产罪(第169条,《修正案(十二)》第3条)19.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(第171条第2款)23.伪造、变造、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、批准文件案(第174条第2款)25.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、金融票证案(第175条之一)29.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(第177条之一第2款)30.伪造、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(第178条第1款)31.伪造、变造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案(第178条第2款)32.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案(第179条)33.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案(第180条第1款)35.编造并传播证券、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(第181条第1款)36.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、期货合约案(第181条第2款)44.骗购外汇案(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第1条)59.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案(第205条)61.伪造、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第206条)63.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、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第208条第1款)64.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案(第209条第1款)65.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(第209条第2款)66.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案(第209条第3款) |
| 1.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危险物质案(第125条第2款)3.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案(第128条第1款)4.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案(第128条第2款、第3款)6.妨害安全驾驶案(第133条之二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2条)7.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刀具、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(第130条) 9.强令、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(第134条第2款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条) 10.危险作业案(第134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4条)12.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(第135条之一)19.伪造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(第227条第1款)26.冒名顶替案(第280条之二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2条)33.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案(第291条)34.高空抛物案(第291条之二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3条)38.非法携带武器、管制刀具、爆炸物参加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案(第297条)44.组织参与国(境)外赌博案(第303条第3款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6条) 52.非法采集、供应血液、制作、供应血液制品案(第334条第1款)53.采集、供应血液、制作、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(第334条第2款)63.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(第363条第1款)64.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(第363条第2款)68.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案(第370条第1款)69.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案(第370条第2款)71.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(第371条第2款) 75.非法生产、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(第375条第2款)76.伪造、盗窃、买卖、非法提供、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(第375条第3款)77.战时拒绝、逃避征召、军事训练案(第376条第1款)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,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。 |
| 1.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(第300条第1款)2.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致人重伤、死亡案(第300条第2款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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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投放危险物质案(第114条、第115条第1款)5.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(第114条、第115条第1款)10.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(第115条第2款)11.破坏交通工具案(第116条、第119条第1款)12.破坏交通设施案(第117条、第119条第1款)13.破坏电力设备案(第118条、第119条第1款)14.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(第118条、第119条第1款)22.破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案(第124条第1款)23.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案(第124条第2款)24.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案(第125条第1款)25.盗窃、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案(第127条第1款)26.抢劫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险物质案(第127条第2款)32.走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案(第151条第2款)33.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案(第151条第3款) 41.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(第236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27条) 42.强制猥亵、侮辱案(第237条第1款、第2款)48.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、儿童案(第242条第2款)54.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邮件、电报案(第253条第1款)56.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(告诉才处理的除外)(第257条)64.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(第262条之二)72.袭警案(第277条第5款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1条) 75.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案(第280条第1款)76.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案(第280条第1款)77.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案(第280条第2款)78.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身份证件案(第280条第3款)79.使用虚假身份证件、盗用身份证件案(第280条之一)80.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案(第283条)83.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(第291条之一第1款)84.催收非法债务案(第293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4条) 85.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(第294条第1款)87.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(第294条第3款)89.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、尸骨、骨灰案(第302条)91.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、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案(第306条)95.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(第308条之一第1款)96.披露、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(第308条之一第3款)99.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案(第312条)101.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案(第314条)109.非法向外国人出售、赠送珍贵文物案(第325条)112.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案(第328条第1款)113.盗掘古人类化石、古脊椎动物化石案(第328条第2款)115.擅自出卖、转让国有档案案(第329条第2款)118.破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案(第369条第1款)119.过失损坏武器装备、军事设施、军事通信案(第369条第2款)121.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武装部队公文、证件、印章案(第375条第1款)122.盗窃、抢夺武装部队公文、证件、印章案(第375条第1款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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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帮助恐怖活动案(以培训招募、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,第120条之一第2款)4.宣扬恐怖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(第120条之三)5.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、标志案(第120条之五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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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假药案(第141条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5条)3.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劣药案(第142条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6条) 4.妨害药品管理案(第142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7条) 5.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(第143条)7.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(第145条)8.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(第146条)9.生产、销售伪劣农药、兽药、化肥、种子案(第147条)10.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(第148条)13.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(第215条)18.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(第219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23条) 20.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、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案(第334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8条) 21.非法植入基因编辑、克隆胚胎案(第336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9条) 24.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(第339条第1款)27.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(第341条第1款)28.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(第341条第1款)30.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(第341条第3款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41条)32.破坏自然保护地案(第342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42条)36.非法引进、释放、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案(第344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43条)39.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、滥伐的林木案(第345条第3款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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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铁路系统的机关、厂、段、院、校、所、队、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;(四)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、通信、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;(六)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,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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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.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案(第284条之一第3款)5.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(第285条第2款)6.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案(第285条第3款)8.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(第286条之一)11.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(第291条之一第2款) 12.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案(第299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5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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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案(第153条、第154条)(二)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走私罪和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 品案件:7.走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案(第151条第2款)8.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、物品案(第151条第3款)11.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案(第334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38条)12.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(第344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43条) |
| (二)民航系统的机关、厂、段、院、校、所、队、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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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窝藏、转移、隐瞒毒 品、毒赃案(第349条第1款)5.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、走私制毒物品案(第350条)7.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 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案(第352条)8.引诱、教唆、欺骗他人吸毒案(第353条第1款)12.妨害兴奋剂管理案(第355条之一《修正案(十一)》第44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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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蓝色字体为新增罪名,绿色字体为修改罪名
附:
一、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
(一)权责一致、分工明确。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、管理职能保持一致,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,做到权责一致、打防结合,提升发现、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。
(二)统一管辖、减少交叉。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,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,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。
(三)结合实际、合理配置。统筹考虑发案形势、案件管辖历史沿革、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,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。
二、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
(一)关于并案管辖。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,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,符合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,可以一并办理,不再移交;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,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。
(二)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。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,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、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。其中,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,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;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、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、妨害动植物检疫案。此外,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,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,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。
(三)关于专案和专项打击工作。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,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。
(四)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《监察法》《监狱法》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,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检察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军队保卫部门、海警机构、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,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、发生区域、危害后果等情形,区分、确定管辖权,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。
三、有关工作要求
(一)明确本地管辖分工。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,结合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任务,抓紧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,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,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(二)加强办案协作配合。要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,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。各业务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职,对本业务部门管辖的案件加强政策、法律研究,强化犯罪预防与打击查处。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办案协助、配合请求,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依照职权及时予以办理。
(三)协商解决管辖争议。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,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、维护社会稳定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,予以协商解决;达不成一致意见的,由所属公安机关确定管辖部门。
来源:刑事法典整理